培英校友聯會
會章
(經2011年12月21日委員會修訂)
(一)
定名
培英校友聯會
Pui
Ying Alumni Alliance
(二)
通訊地址
香港華富道55號培英中學
(三)
宗旨
(1)
聯絡各地校友彼此間友誼及團結校友。
(2)
支持及推動各地校友會之康樂聯誼活動。
(3)
發揚互助互愛、彼此關懷之白綠精神。
(4)
輔助母校之發展。
(四)
會員
(1)
個人會員:
‧ 凡曾在任何一間培英學校畢業、或肆業而已離校者。
‧ 凡任職或曾任職、任教或曾任教於任何一間培英學校、培英機構者。
(2)
榮譽會員:
‧ 凡對培英大家庭有特別貢獻者,可由本會邀聘為榮譽會員。
(五)
會員權利
(1)
凡會員均享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表決權及罷免權。
(2)
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。
(3)
可享受本會一切設施。
(六)
會員義務
(1)
遵守會章、服從委員會之決議案。
(2)
積極參與母校及本會之各項活動。
(3)
贊助本會經費。
(七)
組織
(1)
本會以委員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各校校友推舉不少於三人,不多於十人為委員會之委員。
(2)
委員會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。
(3)
委員會選出主席一人,當選主席提名籌組不少於九人之執行委員會,再經由全體委員大會確認。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構;任期一年。
(4)
當選執行委員會委員,包括副主席七人(每校不少於一人),其中一人為常務副主席,秘書、司庫、稽查、總務、公關、康樂及出版。如執行委員會認為需要,可成立其他若干功能小組及另聘幹事若干人,輔助有關會務之開展。
(5)
委員均為義務性質,連選得連任,但不得兼任本會受薪僱員,或接受本會任何酬報。
(6)
主席任期壹年(第一屆主席任期兩年),由各校校友按成立年份依次序(廣州、西關、台山、江門、香港、沙田)由校友聯會委員推舉輪任,如當屆輪任學校未能派出代表參選,則改由委員會自行提名參選,連選可連任一屆。
(7)
主席出缺時,由常務副主席、副主席依次遞補。
(8)
執行委員因事離職,所缺之職由主席提名擔任。
(八)
職權
(甲)
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
(1)
修改會章。
(2)
選舉與罷免執行委員。
(3)
決定會務之興革。
(4)
監察會務及審核財政報告。
(5)
決定邀聘永遠榮譽主席及榮譽會員。
(6)
委員無故缺席參加委員會會議連續兩次,當作自動退出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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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乙)
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
(1)
辦理日常會務。
(2)
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。
(3)
向委員會提出建議。
(4)
決定僱員之聘用及其薪酬。
(5)
稽核本會一切財政收支。
(6)
決定邀聘榮譽顧問及名譽會長。
(7)
每年召開至少兩次會議。
(丙)
各委員之職權如下:
(1)主 席:代表本會綜理一切會務、簽署一切文件,領導各主任之工作及主持
各項會議。
(2)副 主 席:協助主席辦理會務,如遇主席缺席、請假或離職時,則依次代行其
職務。
(3)秘 書:負責本會文書工作,保管本會印信、文件、檔案、會員名冊及紀錄
各項會議之議案。
(4)司 庫:負責本會一切財務出納,保管賬冊會款,如支出超過壹仟元時須由
主席、副主席及司庫任何二人聯署方能生效,每年編造年結,於委員
會舉行前十五天送交執行委員會審查後,提出於委員會報告,除每
月正常開支外,額外開支總數如不超過壹仟元時,得由主席授權動用之,如超過上述之數目時,須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及批准方得動用。
(5)稽 核:負責審查本會之一切來往賬目。
(6)總 務:負責購置公物及處理一切不屬於其他各組範圍之事務。
(7)公 關:負責對外之聯絡工作。
(8)康 樂:組織及策劃康樂活動,或協助及配合其他校友會之康樂活動。
(9)出 版:負責刊物、書籍、網頁、VCD、校友名冊的編輯及出版工作。
(九)
會議
(甲)
委員會
由主席召集之。開會前須預先十四天以電話或書面郵寄或傳真或電郵通知各委員,以不少於二十一名委員出席為法定人數,如第一次舉行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時,則由該日起於十四天內再次舉行之,但仍須於開會前七天以上述方法通知各委員,屆時則不論出席委員人數多寡均作為法定人數。
(乙)
各項會議之議案,均須出席者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決議。
(十)
會款用途
(1)
本會會款祇限於支付本會正常經費,及辦理本會章宗旨規定之各項活動,不得移作其他用途。
(2)
經費來源主要由校友贊助。
(十一)債務及責任
執行委員在任期間,因執行經執行委員會議決之事項而牽涉的債務,如經查証非個別執行委員失職所致,則債務須由該屆全體執行委員負責。如查証後,証明為個別職員失職所致,則債務應由該失職執行委員負責。
(十二)解散
本會如需解散,應由委員會決定,並須全體出席人數三份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得解散,本會資產如有剩餘則由委員會決定處置之。
(經2011年12月21日委員會修訂)(第二頁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