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經200319日委員會修訂)

 

(一)定名

培英校友聯會Pui Ying Alumni Alliance

(二)通訊地址

香港華富道55號培英中學

(三)宗旨

(1)    聯絡各地校友彼此間友誼及團結校友。

(2)    支持及推動各地校友會之康樂聯誼活動。

(3)    發揚互助互愛、彼此關懷之白綠精神。

(4)    輔助母校之發展。

(四)會員

(1)    個人會員:

     凡曾在任何一間培英學校畢業、或肄業而已離校者。

     凡任職或曾任職、任教或曾任教於任何一間培英學校、培英機構者。

2榮譽會員:

凡對培英大家庭有特別貢獻者,可由本會邀聘為榮譽會員。

(五)會員權利

(1)     凡會員均享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表決權及罷免權。

(2)     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。

(3)     可享受本會一切設施。

(六)會員義務

(1)     遵守會章、服從委員會之決議案。

(2)     積極參與母校及本會之各項活動。

(3)     贊助本會經費。

(七)組織

(1)     本會以委員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各校校友推舉不少於三人,不多於十人為委員會之委員。

(2)     委員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會議。

(3)     委員會選出九至十五人組織執行委員會,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構;任期一年。執行委員連選可以連任。

(4)     當選執行委員會委員,互選副主席三人,其中一人為常務副主席,秘書、司庫、稽查、總務、公關、康樂及出版各一人為主任。如執行委員會認為有需要,可成立其他功能小組及另聘幹事若干人,輔助上述各主任。

(5)     委員均為義務性質,連選得連任,但不得兼任本會受薪僱員,或接受本會任何報酬。

(6)     主席任期壹年(第一屆主席任期兩年),由各校校友按成立年份依次序(廣州、西關、台山、江門、香港、沙田)由校友聯會委員推舉輪任。

(7)     主席出缺時,由第一副主席依次遞補,第一副主席出缺時,則第二副主席依次遞補,第二副主席同時出缺時,則由各組主任互選遞補之。

(8)     執行委員因事離職,由選舉時得票數之多寡,依次由候補被選人擔任。

(八)職權

(甲)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

(1)     修改會章。

(2)     選舉與罷免執行委員。

(3)     決定會務之興革。

(4)     監察會務及審核財政報告。

(5)     決定邀聘永遠榮譽主席及榮譽會員。

(乙)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

(1)     辦理日常會務。

(2)     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。

(3)     向委員會提出建議。

(4)     決定僱員之聘用及其薪酬。

(5)     稽核本會一切財政收支。

(6)     決定邀聘榮譽顧問及名譽會長。

(7)     每年召開至少兩次會議。

(丙)各委員之職權如下:

(1)     主席:代表本會綜理一切會務、簽署一切文件,領導各主任之工作及主持各項會議。

(2)     副主席:協助主席辦理會務,如遇主席缺席、請假或離職時,則依次代行其職務。

(3)     秘書:負責本會文書工作,保管本會印信、文件、檔案、會員名冊及紀錄各項會議之議案。

(4)     司庫:負責本會一切財務出納,保管賬冊會款,如支出超過壹仟元時須由主席、副主席及司庫任何二人聯署方能生效,每年編造年結,於委員會舉行前十五天送交執行委員會審查後,於委員會提出報告,除每月正常開支外,額外開支總數如不超過壹仟元時,得由主席授權動用之,如超過上述之數目時,須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及批准方得動用。

(5)     稽核組主任:負責審查本會之一切來往賬目。

(6)     總務組主任:負責購置公物及處理一切不屬於其他各組範圍之事務。

(7)     公關組主任:負責對外之聯絡工作。

(8)     康樂組主任:組織及策劃康樂活動,或協助及配合其他校友會之康樂活動。

(9)     出版組主任:負責刊物、書籍、VCD、校友名冊的編輯及出版工作。

(九)會議

(甲)委員會

由主席召集之。開會前須預先十四天以電話或書面郵寄或傳真或電郵通知各委員,以不少於二十一名委員出席為法定人數,如第一次舉行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時,則由該日起於十四天內再次舉行之,但仍須於開會前七天以上述方法通知各委員,屆時則不論出席委員人數多寡均作為法定人數。

(乙)各項會議之議案,均須出席者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決議。

(十)會款用途

(1)     本會會款祇限於支付本會正常經費,及辦理本會章宗旨規定之各項活動,不得移作其他用途。

(2)     經費來源主要由校友贊助。

(十一)債務及責任

執行委員在任期間,因執行經執行委員會議決之事項而牽涉的債務,如經查証非個別執行委員失職所致,則債務須由該屆全體執行委員負責。如查証後,証明為個別職員失職所致,則債務應由該失職執行委員負責。

(十二)解散

本會如需解散,應由委員會決定,並須全體出席人數三份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得解散,本會資產如有剩餘則由委員會決定處置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