培英校友聯會

會章

(經20111221日委員會修訂)

 

(一)  定名

培英校友聯會

Pui Ying Alumni Alliance

(二)  通訊地址

香港華富道55號培英中學

(三)  宗旨

(1) 聯絡各地校友彼此間友誼及團結校友。

(2) 支持及推動各地校友會之康樂聯誼活動。

(3) 發揚互助互愛、彼此關懷之白綠精神

(4) 輔助母校之發展。

(四)  會員

(1) 個人會員:

凡曾在任何一間培英學校畢業、或肆業而已離校者

凡任職或曾任職、任教或曾任教於任何一間培英學校、培英機構者。

(2) 榮譽會員:

凡對培英大家庭有特別貢獻者,可由本會邀聘為榮譽會員。

(五)  會員權利

(1) 凡會員均享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表決權及罷免權。

(2) 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。

(3) 可享受本會一切設施。

(六)  會員義務

(1) 遵守會章、服從委員會之決議案。

(2) 積極參與母校及本會之各項活動。

(3) 贊助本會經費。

(七)  組織

(1) 本會以委員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各校校友推舉不少於三人,不多於十人為委員會之委員。

(2) 委員會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。

(3) 委員會選出主席一人,當選主席提名籌組不少於九人之執行委員會,再經由全體委員大會確認。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構;任期一年。

(4) 當選執行委員會委員,包括副主席七人(每校不少於一人),其中人為常務副主席,秘書、司庫、稽查、總務、公關、康樂及出版。如執行委員會認為需要,可成立其他若干功能小組及另聘幹事若干人,輔助有關會務之開展。

(5) 委員均為義務性質,連選得連任,但不得兼任本會受薪僱員,或接受本會任何酬報。

(6) 主席任期壹年(第一屆主席任期兩年),由各校校友按成立年份依次序(廣州、西關、台山、江門、香港、沙田)由校友聯會委員推舉輪任,如當屆輪任學校未能派出代表參選,則改由委員會自行提名參選,連選可連任一屆。

(7) 主席出缺時,由常務副主席、副主席依次遞補。

(8) 執行委員因事離職,所缺之職由主席提名擔任。

(八)  職權

(甲)  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

(1) 修改會章。

(2) 選舉與罷免執行委員。

(3) 決定會務之興革

(4) 監察會務及審核財政報告。

(5) 決定邀聘永遠榮譽主席及榮譽會員。

(6) 委員無故缺席參加委員會會議連續兩次,當作自動退出論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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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乙) 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

(1) 辦理日常會務。

(2) 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。

(3) 向委員會提出建議。

(4) 決定僱員之聘用及其薪酬。

(5) 稽核本會一切財政收支。

(6) 決定邀聘榮譽顧問及名譽會長。

(7) 每年召開至少兩次會議。

(丙)  各委員之職權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1)主   席:代表本會綜理一切會務、簽署一切文件,領導各主任之工作及主持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各項會議。

     2)副 主 席:協助主席辦理會務,如遇主席缺席、請假或離職時,則依次代行其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職務。

     3)秘   書:負責本會文書工作,保管本會印信、文件、檔案、會員名冊及紀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各項會議之議案。

     4)司   庫:負責本會一切財務出納,保管賬冊會款,如支出超過壹仟元時須由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主席、副主席及司庫任何二人聯署方能生效,每年編造年結,於委員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會舉行前十五天送交執行委員會審查後,提出於委員會報告,除每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月正常開支外,額外開支總數如不超過壹仟元時,得由主席授權動用之,如超過上述之數目時,須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及批准方得動用。

5   核:負責審查本會之一切來往賬目。

6)總   :負責購置公物及處理一切不屬於其他各組範圍之事務。

7)公   關:負責對外之聯絡工作。

8)康   樂:組織及策劃康樂活動,或協助及配合其他校友會之康樂活動。

9)出   版:負責刊物、書籍、網頁、VCD、校友名冊的編輯及出版工作。

(九)  會議

(甲)  委員會

由主席召集之。開會前須預先十四天以電話或書面郵寄或傳真或電郵通知各委員,以不少於二十一名委員出席為法定人數,如第一次舉行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時,則由該日起於十四天內再次舉行之,但仍須於開會前七天以上述方法通知各委員,屆時則不論出席委員人數多寡均作為法定人數。

(乙)  各項會議之議案,均須出席者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決議。

(十)  會款用途

(1) 本會會款限於支付本會正常經費,及辦理本會章宗旨規定之各項活動,不得移作其他用途。

(2) 經費來源主要由校友贊助。

(十一)債務及責任

  執行委員在任期間,因執行經執行委員會議決之事項而牽涉的債務,如經查非個別執行委員失職所致,則債務須由該屆全體執行委員負責。如查後,証明為個別職員失職所致,則債務應由該失職執行委員負責。

(十二)解散

        本會如需解散,應由委員會決定,並須全體出席人數三份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得解散,本會資產如有剩餘則由委員會決定處置之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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