培 英 校 友 聯 會
會 章
(經2003年1月9日委員會修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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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定名 |
培英校友聯會Pui Ying Alumni Alliance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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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通訊地址 |
香港華富道55號培英中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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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宗旨 |
(1) 聯絡各地校友彼此間友誼及團結校友。 (2)
支持及推動各地校友會之康樂聯誼活動。 (3)
發揚互助互愛、彼此關懷之白綠精神。 (4)
輔助母校之發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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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會員 |
(1) 個人會員: * 凡曾在任何一間培英學校畢業、或肄業而已離校者。 * 凡任職或曾任職、任教或曾任教於任何一間培英學校、培英機構者。 (2)榮譽會員: * 凡對培英大家庭有特別貢獻者,可由本會邀聘為榮譽會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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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會員權利 |
(1)
凡會員均享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表決權及罷免權。 (2)
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。 (3)
可享受本會一切設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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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會員義務 |
(1)
遵守會章、服從委員會之決議案。 (2)
積極參與母校及本會之各項活動。 (3)
贊助本會經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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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組織 |
(1)
本會以委員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各校校友推舉不少於三人,不多於十人為委員會之委員。 (2)
委員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會議。 (3)
委員會選出九至十五人組織執行委員會,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構;任期一年。執行委員連選可以連任。 (4)
當選執行委員會委員,互選副主席三人,其中一人為常務副主席,秘書、司庫、稽查、總務、公關、康樂及出版各一人為主任。如執行委員會認為有需要,可成立其他功能小組及另聘幹事若干人,輔助上述各主任。 (5)
委員均為義務性質,連選得連任,但不得兼任本會受薪僱員,或接受本會任何報酬。 (6)
主席任期壹年(第一屆主席任期兩年),由各校校友按成立年份依次序(廣州、西關、台山、江門、香港、沙田)由校友聯會委員推舉輪任。 (7)
主席出缺時,由第一副主席依次遞補,第一副主席出缺時,則第二副主席依次遞補,第二副主席同時出缺時,則由各組主任互選遞補之。 (8)
執行委員因事離職,由選舉時得票數之多寡,依次由候補被選人擔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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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職權 |
(甲)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 (1)
修改會章。 (2)
選舉與罷免執行委員。 (3)
決定會務之興革。 (4)
監察會務及審核財政報告。 (5)
決定邀聘永遠榮譽主席及榮譽會員。 (乙)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 (1)
辦理日常會務。 (2)
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。 (3)
向委員會提出建議。 (4)
決定僱員之聘用及其薪酬。 (5)
稽核本會一切財政收支。 (6)
決定邀聘榮譽顧問及名譽會長。 (7)
每年召開至少兩次會議。 (丙)各委員之職權如下: (1)
主席:代表本會綜理一切會務、簽署一切文件,領導各主任之工作及主持各項會議。 (2)
副主席:協助主席辦理會務,如遇主席缺席、請假或離職時,則依次代行其職務。 (3)
秘書:負責本會文書工作,保管本會印信、文件、檔案、會員名冊及紀錄各項會議之議案。 (4)
司庫:負責本會一切財務出納,保管賬冊會款,如支出超過壹仟元時須由主席、副主席及司庫任何二人聯署方能生效,每年編造年結,於委員會舉行前十五天送交執行委員會審查後,於委員會提出報告,除每月正常開支外,額外開支總數如不超過壹仟元時,得由主席授權動用之,如超過上述之數目時,須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及批准方得動用。 (5)
稽核組主任:負責審查本會之一切來往賬目。 (6)
總務組主任:負責購置公物及處理一切不屬於其他各組範圍之事務。 (7)
公關組主任:負責對外之聯絡工作。 (8)
康樂組主任:組織及策劃康樂活動,或協助及配合其他校友會之康樂活動。 (9)
出版組主任:負責刊物、書籍、VCD、校友名冊的編輯及出版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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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)會議 |
(甲)委員會 由主席召集之。開會前須預先十四天以電話或書面郵寄或傳真或電郵通知各委員,以不少於二十一名委員出席為法定人數,如第一次舉行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時,則由該日起於十四天內再次舉行之,但仍須於開會前七天以上述方法通知各委員,屆時則不論出席委員人數多寡均作為法定人數。 (乙)各項會議之議案,均須出席者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決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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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)會款用途 |
(1)
本會會款祇限於支付本會正常經費,及辦理本會章宗旨規定之各項活動,不得移作其他用途。 (2)
經費來源主要由校友贊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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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一)債務及責任 |
執行委員在任期間,因執行經執行委員會議決之事項而牽涉的債務,如經查証非個別執行委員失職所致,則債務須由該屆全體執行委員負責。如查証後,証明為個別職員失職所致,則債務應由該失職執行委員負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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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二)解散 |
本會如需解散,應由委員會決定,並須全體出席人數三份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得解散,本會資產如有剩餘則由委員會決定處置之。 |
完